2.抱怨者應以傳真、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同時填寫本會「申訴抱怨申請單」以敘明姓名、所屬單位名稱、抱怨對象及抱怨內容,並檢附相關意見或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抱怨;匿名抱怨、未填寫申請單、未檢附相關意見或證明文件者,本會不予受理。
3.本會受理抱怨案件後,原則上於2個月內完成抱怨案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予抱怨者,必要時得徵詢抱怨者同意後延長處理期限。
與本會連絡 | 員工專區 | 著作權聲明 | 畜產之友 | 本會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