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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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肉品衛生安全畜牧場用藥稽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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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96年12月12日修正通過「畜禽用藥監測陽性案件通報管制及違規查處作業流程」,明訂「檢驗機構自各動物防疫機關及畜牧場用藥稽查採樣小組送檢畜禽樣品中檢出藥物時,應立即將分析報告以傳真方式通報養畜禽戶轄區之動物防疫機關及防檢局」。若查獲屬僞禁藥部分,除同時通報轄區衛生機關之外,應轉知動物防疫機關進行追蹤查處。


  防檢署表示,若檢出藥物屬非法動物用藥品時,應查明其使用藥品之來源。至於養畜禽戶未能或無從提供受體素藥物之供應來源者,將依防檢署92年1月28日防檢一字第0921472046號函移送司法機關協助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