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家禽健康證明書開立日期應由何人填寫?其注意事項為何?
答:家禽健康證明書(或禽蛋燻蒸證明書)日期限由獸醫師填寫,獸醫師須依檢診當日之日期填寫,
除獸醫師外不得修改,獸醫師修改須在修改處旁簽章,有寫明時間者以72小時計,未寫明者,
以日期採計,含開立當日有效3天。
二、 家禽健康證明書如何填寫完整牧場名稱、場址及聯絡電話?
答:證明書之牧場名稱及場址等資料,係指獸醫師施行檢診之牧場資料,可預先刻好載明詳細資料之
印章,以蓋章方式為之,惟倘飼主同時擁有數個牧場時,須明確區別清楚,按場分別請獸醫師簽
發證明,不得以同一場資料填寫,聯絡電話係方便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查證相關資料之正確性及即
時釐清疑慮。
三、 獸醫師簽發家禽健康證明時,禽隻數量因當下尚未確定,獸醫師預先填寫無法精確,可否由飼主
或其他人填寫?
答:獸醫師參照畜牧場預定屠宰日期之有效期間赴養禽場檢診,實施檢診應確認整場禽隻健康狀況良好
後,填寫整場禽種、數量及健康良好後,於獸醫師簽名欄處親自簽名。而飼主是以確認屠宰禽種、
日期及數量,依事實填寫,以避免數量不符於運往屠宰場過程中遭有心人士濫用或致違規情事發生。
四、 家禽健康狀況可否由飼主或非獸醫師之其他人填寫?如有空白或非獸醫師填寫有何後果?
答:禽隻健康狀況欄位為獸醫師證明禽隻健康之重要依據,限由獸醫師勾選,飼主持未勾選或非獸醫師
勾選健康狀況之健康證明書,即屬無效之健康證明書,即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規
定,應予裁處。
五、 飼主及獸醫師姓名欄位為何要設2欄?可否都以蓋章代替簽名?
答:飼主及獸醫師姓名欄位,均分正體欄及簽名欄2部分,正體欄係為確認對象飼主及獸醫師為何人?要
求正確清晰可辨識,以蓋章或手寫方式皆可,而簽名欄係由飼主或獸醫師針對證明書上之填寫內容
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簽名,未親簽者,即視同無效證明書,飼主不得作為證明之依據。
六、 家禽屠宰前經過理貨場分成數批後才運至屠宰場屠宰,證明書僅1份正本,應如何處理?
答:運往屠宰場之家禽,如經過批發市場(或理貨場)分成數批載運往他處者,由批發市場(或理貨場)
出具證明文件(內容須載明數量、日期及承銷人)並附上原始證明書或切結書影本,以供查核。
七、 家禽屠宰如同車家禽預定分送至數家屠宰場屠宰,健康證明僅1張正本,應如何處理?
答:運往屠宰場之家禽,如同車家禽預定分送至數家屠宰場屠宰者,應於家禽健康證明書正本上加註卸
載之日期、屠宰場名稱、禽隻種類及數量,並請屠宰場簽章後影本留存,正本續供第2場查核,其
後依此類推。
八、 家禽屠宰如為同一天由不同車分送至數家屠宰場屠宰者,應如何處理?另當天不同車均運往同一
屠宰場時,有無簡化措施?
答:運往屠宰場之家禽,如為同一天由不同車分送至數家屠宰場屠宰者,獸醫師應按車分別開立家禽健
康證明書,供運禽車提交屠宰場查驗,惟倘若所有運禽車於當天均運至同一屠宰場時,則獸醫師得
開立一張當日運往該屠宰場禽隻總數之健康證明書,並隨附各運禽車車號及各別載運隻數之清冊(
如附件),供該屠宰場之屠檢人員查驗。
九、 家禽健康證明均為獸醫師開立,是否有違規樣態,都是處分獸醫師?
答:家禽健康證明為獸醫師依親自診斷禽隻均為健康後所開立之證明文件,當獸醫師皆依規定親自至養
禽場診斷,確實依事實填寫並親自簽名以證明禽隻健康狀況良好,事後遭塗改或未完成相關資料填
寫及確認簽章,即被使用者,擅自塗改者或使用者,即違反相關規定,依適法處分。
十、 有關家禽健康證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違規樣態為何?
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違規樣態,如無合理說明,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 項
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一) 未繳驗家禽健康證明書或切結書。
(二) 使用家禽健康證明書影本時,未同步檢附理貨場或批發市場證明文件。
(三) 同一張家禽健康證明書之家禽在2家以上屠宰場卸載,證明書未註明先前卸載數量致其後
數量不符者。
(四) 日期塗改或未填寫日期。
(五) 獸醫師(佐)簽名欄非獸醫師(佐)親自簽章。
(六) 非簽發證明之獸醫師(佐)卻擅自修改證明書相關資料。
(七) 禽種或數量不符。
(八) 日期已超過開立有效日期。
十一、 有關家禽健康證明獸醫師之違規樣態為何?
答:獸醫師(佐)有下列違規樣態,依違反獸醫師法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查處:
(一) 未親自診斷即開立或開立不實或不完整之家禽健康證明書,依違反獸醫師法第10條規定逐案
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且該份證明書無效;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未申請執業執照即開立家禽健康證明書,依違反獸醫師法第5 條規定查處,處新臺幣9千元以
下罰鍰。
(三) 有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仍簽發家禽健康證明書,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條規定,處
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該份證明書無效,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違反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 若另有涉及偽造文書或非獸醫師開立簽署者,併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附 件
當日同批多車運至同一屠宰場清冊
出場日期: 年 月 日
屠宰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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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號 |
載 運 禽 隻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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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冊應隨家禽健康證明書收存6個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