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116年起禁止廚餘養豬政策之轉型期間,請廚餘養豬場依環境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辦理,為減輕農民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負擔,特訂定本補助作業。
壹、補助對象、資格及條件
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且登記飼養豬隻頭數200頭以上者。
二、於114年10月22日前取得廚餘(資源代碼R-0106(下同))、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或動物性廢渣(R-0119)再利用檢核資格之養豬場,且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繼續使用廚餘(R-0106)、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及動物性廢渣(R-0119)養豬。
三、養豬場所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公告前項資源代碼全部禁止使用養豬。
四、須於114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設備安裝,並向車機廠商取得安裝證明。
貳、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項目:廚餘養豬場之運輸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規格依環境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相關規範如附件一。
二、補助金額:
(一)安裝費及租賃費:依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及租賃費用發票金額補助,每家每車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7,000元,租賃費自安裝啟用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倘若提前拆機,應依比例退還租賃費相關費用。
(二)拆機費:依拆卸即時追蹤系統費用發票金額補助,每家每車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1,000元。
參、申請程序及檢附文件
一、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申請程序:符合本補助作業要點「貳、補助對象、資格及條件」之養豬場,填寫「國內養豬用廚餘運輸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及備妥「申請應檢附文件」,於申請期限前向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應檢附文件(影本應蓋畜牧場負責人私章並標示與正本相符):
(一)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影本。
(二)畜牧場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具廚餘(R-0106)、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或動物性廢渣(R-0119)再利用檢核許可影本。
(四)安裝即時追蹤系統(GPS)車輛行照影本。(車主限制養豬場負責人及親屬)。
(五)申請切結書如附件三。
(六)車機廠商安裝證明文件影本(安裝日期應於114年12月15日至114年12月31日)。
(七)即時追蹤系統安裝費及租賃費費用發票影本。
(八)依環境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取得審驗機關核可公文影本或下載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操作證明文件。
(九)補助款領據。
(十)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十一)若有受畜牧場負責人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四。
四、申請期限:申請人於114年12月31日前,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寄至中央畜產會(郵戳日期為憑),並由中央畜產會進行收案及審核【中央畜產會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5樓】。
肆、申請拆機費用補助應檢附之文件(應於116年1月15日前向中央畜產會申請補助款,影本應蓋畜牧場負責人私章並標示與正本相符):
一、車機廠商拆機證明文件影本(拆機日期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
二、即時追蹤系統拆機費用發票影本。
三、補助款領據。
四、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五、於115年12月前提前拆機者,應依比例(按每月/500元計算,拆機當月不計)退還租賃費相關費用。
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GPS專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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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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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513012#258 |
※最新車機廠商名單、聯絡資訊及採購注意事項,請參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專區(GPS)」網站
※依環境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新裝置者,應裝置符合第八次修正公告GPS車機107年08月17日公告之規格(符合車機廠商名單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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