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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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函】為防範非洲豬瘟(ASF)、豬瘟(CSF)、口蹄疫(FMD)、小反芻獸疫(PPR)及羊痘等重要疾病入侵及傳播危害產業,請相關產業團體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

發布日期:2023-12-28

主旨:為防範非洲豬瘟(ASF)、豬瘟(CSF)、口蹄疫(FMD)、小反芻獸疫(PPR)及羊痘等重要疾病入侵及傳播危害產業,請相關產業團體依說明事項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

說明:
一、鑒於亞洲地區及鄰近國家跨境重要動物傳染病如非洲豬瘟、豬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及羊痘疫情仍屬嚴峻,為防範該等疫病入侵造成國內養畜產業之重大危害,請加強輔導所轄畜牧場飼養業者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
(一)畜牧場飼養業者與場內工作人員勿至非洲豬瘟、豬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或羊痘等疫區國家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舍,並督導相關人員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二)依規定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僅金門地區),以提升動物免疫力,降低疫病發生風險。
(三)保持畜牧場畜舍通風良好及維持適度室溫,避免因室溫過低致緊迫增加及動物抵抗力降低,誘發疫病。
(四)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五)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六)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七)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八)飼養199頭以上並通過環境保護署廚餘再利用檢核之養豬業者,廚餘收集後應儘速以高溫蒸煮,蒸煮過程應注意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至少1小時,以確保豬隻食用安全。
二、當獸醫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遇有可疑疫情,應依下列規定落實疫情通報:
(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二)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三)請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動物攝食量、飲水量、育成率異常下降或死亡率異常增加,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降低損失。未依規定通報疫情,除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依法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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