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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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109年水禽場非開放式示範禽舍補助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2020-07-08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109年水禽場非開放式示範禽舍補助作業要點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978
農牧字第1090228521號函同意備查。

一、依據: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109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特別預算「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水禽產業振興發展計畫」(計畫編號:109防疫-2.4--04)項下補助水禽場新、改或增建非開放式示範禽舍,特訂定「109年水禽場非開放式示範禽舍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目的:

為提高水禽場生物安全,強化禽流感防疫能力,推廣以非開放式禽舍飼養禽隻,建立有效阻斷病媒入侵之飼養模式,並推動批次生產系統,落實統進統出模式,提高生產效率及產品衛生安全。

三、成立審查委員會:

由本會邀請畜產管理及生物機電等領域專家,籌組「109年水禽場非開放式示範禽舍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案相關事宜之評選、訪視、輔導、查核及驗收等相關工作。

四、補助對象資格與條件:

()補助資格:

1.具畜牧場登記證、畜禽飼養登記證或農業用地作農業(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且實際(規劃)飼養水禽之畜牧場。

2.申請場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為省(市)級或全國性水禽產業團體有效會員3年(含)以上。

3.2年(107108年)無接受農委會相關新式生產禽舍或設施設備補助之畜牧場。

()須為本(109)年新;改或增建及購置之設備。

五、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書乙份(附件一)。

()身分證明文件:

1.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或農業用地作農業(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2.省(市)級或全國性畜牧團體有效會員證明3年(含)以上。

()申請補助項目規格說明書及預算表(附件二),補助項目範例請參考附件三。

()經營管理計畫書(附件四)

()新、改或增建施工基地施工前或施工期間清晰照片4張。

()水禽場及周邊場地平面圖,須標示周界、大門、禽舍、管理室、水池、運動場、飼料桶及周圍道路等(範例請參考附件五)。

六、補助範圍及規範:

()預定補助3場,補助額度上限為總價1/3,最高補助新台幣100萬元,其餘由受補助業者自籌。

()補助以畜牧場為單位進行補助。

()新建、改建及增建定義:

1.新建:於空地建造新建築者。

2.改建:利用原有禽舍或將原禽舍全部拆除而重新建築者(面積不變)。

3.增建:利用原有禽舍銜接增建新建築且為合法畜牧場。

七、補助優先順序:

()新建禽舍優先,改建次之,增建再次之。

()生物安全越完整者優先。

八、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本要點經農委會核備後,公告於本會網站並副知縣市政府及相關水禽產業團體,請有意申請補助者自行上網下載申請書。
【本會網址:http://www.naif.org.tw

()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3週內截止,請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逕寄本會(以郵戳日期為憑)。
【本會地址:1007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5樓 家禽組收】

()申請截止後,依申請者檢附之文件遴選,符合資格者由本會安排本委員會至禽場訪視輔導,並擇期召開審查委員會,正取3場,並備取若干場,由本會以公函通知。

()審查為正取之申請業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件後,於7個工作天內與本會完成合約簽訂手續,並繳交補助費用10%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切結書(如附件六),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備取遞補。

()本案聯絡人:

1.本會家禽組,電話:(02)2301-5569;傳真:(02)2301-9879

2.承辦人:

(1)陳貞吟小姐,分機:2168

(2)洪躍聞先生,分機:2149

九、驗收及經費核銷作業:

()施工驗收期限至本年1210止,逾期不予補助並依切結書內容同意將保證金捐贈本會。

()設置完成後應於相關設備明顯處裝釘固定式標示牌。

()新、增建場需檢附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擇一。

()驗收標準:

1.具有遮蔽物或頂棚,足以隔絕外來禽鳥及其排遺隔絕在外設施。

2.禽場出入口設有消毒設施與噴霧消毒設備,供進、出之人員、車輛、器械、機具、蛋箱、禽籠等載具及其他物品清洗消毒。

3.飼料桶應採密閉式(上方加蓋),採食區應採非開放式(位於禽舍外須具圍網及遮蔽物避免野鳥糞便掉落)之設計;位置妥善設置,使飼料車毋須入內,若場區面積較大,可設置飼料桶中繼站。

4.若為負壓式禽舍,風扇出風口至相鄰禽舍或周界須保留5公尺以上之距離並設有防止粉塵飛散設施;且舍內平均風速須達1.5公尺/秒以上。

()經費核撥申請須檢附以下文件,並郵寄至本會:

1.現場驗收申請書。

2.發票正本或影本蓋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發票抬頭須為申請人,並與存摺戶名一致。

3.申請人存摺影本。

4.附完工後彩色照片至少4張(包括標示牌)。

()經本會審核資料無誤,並由審查委員會現場驗收完成通過後,即可撥付補助款,保證金將一併退回。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受補助購置之設備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財物標準分類108年版」規定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否則應依設備折舊及補助比例退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補助業者應自行負責營運盈虧,不得要求政府或本會另予其他補助。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禽舍須為本(109)年新建、改建或增建,且設備設施需為新品,否則不予補助。

()接受補助業者應配合農政主管機關及本會查核設備利用情形,並配合本會辦理現場示範觀摩。

()開始飼養後,禽場須投保家禽禽流感保險,並於開始飼養後三個月內,將投保結果文件影本提供本會留存。

()接受補助業者倘未能配合上述一至四項者及履行合約者,應退回所有補助款項,未來不得再申請本會相關補助。

十一、本要點經報請農委會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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