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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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委會函文】「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第4點修正

發布日期:2023-07-17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4點:

()修正依據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

()公告日期:11277日農防字第1121471539C號公告(來文附件「公告pdf檔」)

()修正內容:新增第4點第()款。

二、「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4點修正內容及修正對照表詳參考附件,本次新增:屠體來源羊隻符合前款規定之生鮮、冷藏或冷凍羊肉。但不包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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