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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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場生物安全措施檢核表

發布日期:2015-05-12

請禽場及產銷環節加強場內生物安全工作並落實檢疫站撤除後防疫配套措施,防堵疫情發生及傳播

防檢局重申,目前仍有散發案例發生,顯示產銷環境中仍有病毒活動,務請養禽場及產銷業者依檢疫站撤除後防疫配套措施,執行各項消毒防疫工作,防範疫情發生及傳播。該局說明,禽場業者與獸醫師應確實開立家禽健康證明書及禽蛋燻蒸證明書,違反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罰鍰。另運禽車、運蛋車、飼料車及化製車依防疫配套措施規範,落實執行各項消毒工作,其中運禽車、運蛋車進入及駛離禽場前,或運禽車駛離理貨場、批發市場、屠宰場前,須由運輸業者依「消毒切結書」項目完成清潔及消毒,並由禽場畜主/理貨場人員/批發市場人員/屠宰場人員確認簽名;禽場畜主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載明運禽車、運蛋車進場日期及車號,並由駕駛人簽名確認,以供查核。

防檢局提醒,提高警覺、立即通報、即時處置為控制及防範疫病傳播之最高原則,務請業者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家禽健康狀況,倘有異常應立即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且另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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