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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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產品有效日期評估及保存性試驗建議書

發布日期:2016-05-07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5條規定,成品有效日期之訂定,應有合理依據,必要時,應為保存性試驗。在〈優良農產品肉品項目驗證基準〉僅明確規範生鮮冷凍小分切產品保存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惟業者若欲訂定更長之保存期限,應提出相關保存期限證明文件。至於非小分切之冷凍肉品其有效日期,驗證基準並未明訂,業者可以依其生產條件及自主管理自訂1年、18個月、2年、30個月等,惟仍應具有相關合理佐證依據。

為協助業者針對其肉類產品評估及訂定安全之有效日期,有效地進行一系列之保存性試驗,確保肉品在有效日期內,無變質、腐敗或其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之情事發生,爰依據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之〈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制定本建議書。

訂定食品有效日期時,須考量食品組成分、製程及在加工、儲運、銷售過程中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與時間變化之關係,研析出食品劣化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日期,確保食品食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也就是在食品的有效日期內,一定是安全可食用的,且維持它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以及符合其營養標示。本會參照上述指引中評估有效日期之6個步驟製作範例如後供參,然而由於市售畜禽產品種類繁多,加工製程多樣化,在產製銷各方面影響因素皆不盡相同,業者應依據產品實際情形,制定符合廠內生產產品之有效日期評估及保存性試驗相關程序,並完成自主查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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