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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飼料管理法使用禁止搬運至豬隻飼養場所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發布日期:2026-10-21

農業部依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68次會議決議辦理,修正發布「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使用禁止搬運至豬隻飼養場所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本次修正第一次處罰新臺幣二十萬元提升至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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