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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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請轉知所轄飼料廠及畜牧場,勿使用過期乳粉或來路不明之 乳產品作為飼料使用,請查照。

發布日期:2025-06-23

主旨:請轉知所轄飼料廠及畜牧場,勿使用過期乳粉或來路不明之乳產品作為飼料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略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製造或加工專供試驗研究之用外,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輸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四、含有逾有效日期、霉爛、變質,非屬飼料且非屬飼料添加物,或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動物健康之物質。」,合先敘明。
二、基於過期乳粉受其製造方法、出廠時之產品品質、包裝材質及保存條件等多項因素影響,其品質差異極大,流供飼料使用對仔畜健康堪慮,爰本部曾於102年1月17日以農牧字第1020042077號函請縣市政府轉知所轄飼料廠及畜牧場,勿使用過期乳粉作為飼料使用(附件),併予敘明。
三、為強化飼料用乳粉管理,惠請貴府轉知轄內飼料廠及畜牧場,勿使用過期乳粉或來路不明或未有包裝標示之乳粉產品,以共同維護畜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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