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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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家禽產業購置家禽廢棄物處理設備補助

發布日期:2019-06-24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108年家禽產業購置家禽廢棄物處理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8620

農牧字第1080225045號函同意備查。

壹、依據: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108年度「家禽產業結構調整計畫」(108-救助調整--03),遴選家禽畜牧場、屠宰場或加工廠,示範補助家禽廢棄物處理設備,以引導產業強化生物安全,降低疫病威脅,提升生產效率,特訂定「家禽產業購置家禽廢棄物處理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目的:

        臺灣位處候鳥遷移路線,國內飼養密度高,疾病控制不易,故政府積極引導家禽產業升級為高效健康生產模式,提升飼養管理知能,改善更新設施設備,強化生物安全防疫,提升經營效率,並減少化製車往返散佈疾病,強化家禽產業競爭力。

參、成立審查委員會

        由本會邀請畜產管理、獸醫及工程技術等領域專家,籌組「108年補助家禽產業購置家禽廢棄物處理設備暨水禽場改善生物安全設施與設備審查委員會」,辦理本案相關事宜之審查、遴選、驗收及查核等工作。

肆、補助對象資格與條件:

  一、補助資格:

    ()補助對象:

      1.畜牧場:

       (1)具畜牧場登記證,且實際飼養家禽之畜牧場。

       (2)為省()級或全國性畜牧團體有效會員。

       (3)禽場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對生物安全之要求。

      2.加工廠:具工廠登記證,且實際生產家禽加工產品者。

      3.屠宰場:具屠宰場登記證,且實際執行家禽屠宰者。

    ()須為本(108)年新購置設備。

    ()補助優先順序:

      1.3年無接受農委會相關補助者優先。

      2.若近3年無接受農委會相關補助,依設備規模評選,申請金額達270萬元者優先;未達270萬元者,以金額高低排序。

      3.若申請金額規模相同,依設備處理效率評選,高者優先。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申請補助規格說明書及預算表。

    ()設備正式估價單影本(須蓋公司印鑑)及供應商提供之設備說明書乙份。

    ()身分證明文件:

      1.家禽場:需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及省(市)級或全國性畜牧團體有效會員證明或推薦函。

      2.加工廠:需檢附工廠登記證書影本乙份。

      3.屠宰場:需檢附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乙份。

    ()生產(營運)計畫書(格式請參考申請書附件)

    ()家禽廢棄物處理設備預定設置地點清晰照片至少2張(請標示預定裝設位置)。

伍、補助範圍及規範:

  一、預定補助2場,補助額度上限為總價1/3,最高補助90萬元,其餘由受補助業者自籌。

  二、本設備處理家禽廢棄物,如:斃死禽、破蛋、羽毛等。

  三、運作原理限使用微生物發酵降解,並於48小時內可處理完成。

  四、機器規模(每日投入、處理量)依業者需求自行選購,須與生產計畫書相符。

  五、補助項目僅限機台,且須置於室內或設置擋雨設施,避免設備受天候影響損壞。

陸、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本要點經農委會核備後,公告於本會網站並副知縣市政府及相關家禽產業團體。請有意申請補助者自行上網下載申請書。
【本會網址:http://www.naif.org.tw

  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本年715截止,請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逕寄本會(以郵戳日期為憑)。
【本會地址:1007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5樓 家禽組收】

  申請截止後,由本會擇期召開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得赴現場查核),依申請者檢附之文件遴選正取2場,並備取若干場,由本會以公函通知。

  審查為正取之申請業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件後,於7個工作天內與本會完成合約簽訂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備取遞補。

  本案聯絡人:

    ()本會家禽組,電話:(02)2301-5569;傳真:(02)2301-9879


    ()承辦人:

      1.洪躍聞先生,分機:2149

      2.陳貞吟小姐,分機:2168

柒、驗收及經費核銷作業:

  施工驗收期限至本年1031止,逾期不予補助。

  設置完成後應於相關設備明顯處裝訂固定式標示牌,樣式請參考申請書附件。

  經費核撥申請須檢附以下文件,並郵寄至本會:

    ()現場驗收申請書。

    ()發票正本或影本蓋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發票抬頭須為申請人,並與存摺戶名一致。

    ()申請人存摺影本。

    ()每項補助需附彩色照片至少3張,包括前視(含標示牌)、側視及俯視。

  四、經本會審核資料無誤,並由審查委員會現場驗收完成通過後,始撥付補助款。

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購置之設備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財物標準分類108年版」規定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否則應依設備折舊及補助比例退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補助業者應自行負責營運盈虧,不得要求政府或本會另予其他補助。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家禽廢棄物處理設備等必須為新品,否則不予補助。

  三、接受補助業者應配合農政主管機關及本會查核設備利用情形,並配合本會辦理現場示範觀摩。

  四、接受補助業者倘未能配合上述一至三項者及履行合約者,應退回所有補助款項,未來不得再申請本會相關補助。

玖、本要點經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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