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108年水禽場改善生物安全設施與相關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農牧字第1080225045號函同意備查。
一、依據: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108年度「家禽產業結構調整計畫」(計畫編號:108-救助調整-牧-03),遴選水禽飼養場,補助改善生物安全設施與設備,以示範引導產業強化生物安全,降低疫病威脅,提升生產效率,特訂定「水禽場改善生物安全設施與相關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目的:
臺灣位處候鳥遷移路線,國內飼養密度高,疾病控制不易,故政府積極引導水禽飼養場升級為高效健康生產模式,提升飼養管理知能,改善更新設施與設備,強化生物安全防疫,提升經營效率,強化水禽產業競爭力。
三、成立審查委員會
由本會邀請畜產管理、獸醫及工程技術等領域專家,籌組「108年補助家禽產業購置家禽廢棄物處理設備暨水禽場改善生物安全設施與設備審查委員會」,辦理本案相關事宜之審查、遴選、驗收及查核等工作。
四、補助對象資格與條件:
(一)補助資格:
1.補助對象:
(1)實際飼養水禽之畜牧場,且具備以下證件至少一項:畜牧場登記證、畜禽飼養登記證,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2)為省(市)級或全國性畜牧團體有效會員。
2.須為本(108)年新購置之設施、設備。
3.補助優先順序:
(1)近3年無接受農委會相關補助者優先。
(2)若近3年無接受農委會相關補助,依設備之規模評選,申請金額達30萬元者優先;未達30萬元者,以金額高低排序。
(3)申請圍網者優先,高床與通風設備次之,其他項目再次之(依補助項目金額比例排序)。
(二)檢附文件:
1.申請書乙份。
2.申請補助規格說明書及預算表。
3.設施、設備正式估價單影本乙份。
4.身分證明文件:
(1)以下證件至少需檢附一項: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乙份。
(2)省(市)級或全國性畜牧團體有效會員證明或推薦函。
5.申請場及周邊環境施工前照片,每種補助項目至少3張(請先與本會聯繫,確認照片符合需求)。
五、補助範圍及標準:
(一)預定補助6場,補助額度上限為總價1/3,最高補助10萬元,其餘由受補助業者自籌。
(二)補助項目、規格與補助優先順序:
1.圍 網:長方形網孔圍網,網孔寬度需等於或小於2.5公分(請參考附件);材質為鍍鋅、熱浸鍍鋅,或不鏽鋼等材質。避免有漏洞造成野鳥入侵。
2.高 床:床面及支架材質以金屬、塑膠為限,須易清洗及耐酸鹼。
3.通風設備:
(1)抽風扇、室內循環扇。
(2)若為負壓式禽舍,風扇出風口須與相鄰禽舍或周界距離5公尺以上,且須設有防粉塵飛散設施;舍內前、中、後段平均風速須達1.5公尺∕秒以上,且每段風速不得小於1公尺∕秒。
4.飼 料 桶:5噸或以上飼料桶,上方須加蓋,底部可連結自動化管線。飼料桶須鄰近道路,避免飼料車進入場內。
5.屋 頂:材質為三明治鋼板,為增加採光可使用透明浪板。
6.帆 布:
(1)禽舍周圍不透光帆布、支架及捲線設備等。兩段式捲簾帆布須由下往上拉動。
(2)密閉式禽舍內部導風帆布。
(三)其他注意事項:
1.以上六項依業者需求自行挑選搭配,數量不限。
2.補助後須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對生物安全之要求。
3.水泥、磚頭、整地、工資等雜項不在補助範圍內。
六、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經農委會核備後,公告於本會網站並副知縣市政府及相關家禽產業團體。請有意申請補助者自行上網下載申請書。
【本會網址:http://www.naif.org.tw】
(二)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本年7月15日截止,請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逕寄本會(以郵戳日期為憑)。
【本會地址:1007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5樓 家禽組收】
(三)申請截止後,由本會擇期召開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得赴現場查核),依申請者檢附之文件遴選正取6場,並備取若干場,由本會以公函通知。
(四)審查為正取之申請業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件後,於7個工作天內與本會完成合約簽訂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備取遞補。
(五)本案聯絡人:
1.本會家禽組,電話:(02)2301-5569;傳真:(02)2301-9879
2.承辦人:
(1)洪躍聞先生,分機:2149
(2)陳貞吟小姐,電話:2168。
七、驗收及經費核銷作業:
(一)施工驗收期限至本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補助。
(二)設置完成後應於相關設施、設備明顯處裝訂固定式標示牌,樣式請參考申請書附件。
(三)經費核撥申請須檢附以下文件,並郵寄至本會:
1.現場驗收申請書。
2.發票正本或影本蓋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發票抬頭須為申請人,並與存摺戶名一致。
3.申請人存摺影本。
4.每種補助項目彩色照片(含標示牌)。
(四)經本會審核資料無誤,並由審查委員會現場驗收完成通過後,始撥付補助款。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購置之設備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財物標準分類108年版」規定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否則應依設備折舊及補助比例退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補助業者應自行負責營運盈虧,不得要求政府或本會另予其他補助。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之禽舍相關設施、設備等必須為新品,否則不予補助。
(三)接受補助業者應配合農政主管機關及本會查核設備利用情形,並配合本會辦理現場示範觀摩。
(四)接受補助業者倘未能配合上述(一)至(三)項者及履行合約者,應退回所有補助款項,未來不得再申請本會相關補助。
九、本要點經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