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申請至107年10月15日為止(以郵戳為憑)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107年度水禽產業改善生物安全設施相關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農牧字第1070225115號函同意備查。
◎經水禽場改善生物安全設施相關設備第一次審查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修正。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農牧字第1070236250號函同意備查。
◎經水禽場改善生物安全設施相關設備第二次審查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修正。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農牧字第1070241432號函同意備查。
一、 依據:
(一)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度「水禽產業結構調整計畫」(107–救助調整-牧-08),遴選水禽飼養場,示範補助改善生物安全設施與設備及購置死廢禽處理設備,以引導產業強化生物安全,降低疫病危脅,提升生產效率,特訂定「水禽產業改善生物安全設施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會於本(107)年9月18日舉開「水禽場改善生物安全設施相關設備第二次審查委員會」,決議為提高本計畫執行率及符合水禽產業需求,經委員討論後授權由本會再修正原補助作業要點且僅針對死廢禽處理設備重新訂定補助範圍及標準,並經農委會核備後,再進行第三次公告及辦理後續補助作業。
二、目的:
臺灣位處候鳥遷移路線,國內飼養密度高,疾病控制不易,故政府積極引導水禽產業升級為高效健康生產模式,提升飼養管理知能,改善更新設施設備,強化生物安全防疫,提升經營效率,並減少化製車往返散佈疾病,強化水禽產業競爭力。
三、成立審查委員會
由本會邀請畜產管理及工程技術等領域專家,籌組「水禽產業改善生物安全設施相關設備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辦理本案相關事宜之審查、遴選、驗收及查核等工作。
四、補助對象資格與條件:
(一)補助對象:
1.補助資格:
(1) 水禽場:為具畜牧場登記證、畜禽飼養登記證或領有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且實際飼養水禽之畜牧場。
(2) 加工廠:為具工廠登記證,且實際生產水禽加工產品者。
(3) 屠宰場:為具屠宰場登記證,且實際執行水禽屠宰者。
(4) 須為本(107)年度新購置之死廢禽處理設備。
2. 補助優先順序:
(1) 依設施、設備之設置規模評選,擇優補助。
(2) 若提送申請設施、設備相同,先提送申請資料者優先(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檢附文件:
1.申請書乙份。
2.申請補助規格說明書及預算表。
3.以下證件至少需檢附一項:
(1) 水禽場:需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乙份。
(2) 加工廠:需檢附工廠登記證書影本乙份。
(3) 屠宰場:需檢附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乙份。
4.申請場及周邊環境施工前照片,申請死廢禽處理設備者,須提供預定設置地點清晰照片至少2張。
五、補助範圍及標準:
(一) 死廢禽處理設備預定補助2場,含水禽場、加工廠及屠宰場,補助額度上限為總價1/3,最高補助90萬元,其餘由業者自籌。
(二) 死廢禽處理設備規格:
1. 本設備主要處理斃死禽,另可處理畜牧廢棄物,如:破蛋、羽毛等。
2. 運作原理限使用微生物發酵降解,並於48小時內可分解完成。
3. 機器開口大小需適當,死廢禽放入時不會受阻,設備規格依各禽場需求選擇購置。
(三) 補助項目僅限死廢禽處理機台,且須置於室內,避免設備受天候影響損壞。
六、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公告於本會網站,請有意申請補助者自行上網下載申請書。
【本會網址:http://www.naif.org.tw】
(二)申請期限:第三階段自公告日起至本年10月15日截止,請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逕寄本會(以郵戳日期為憑)。
【本會地址:1007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5樓 家禽組收】
(三)申請截止後,由本會擇期召開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得赴現場查核),依申請者檢附之文件遴選死廢禽處理設備正取2場,並擇優備取若干場,由本會以公函通知。
(四)審查為正取之申請業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件後,於7個工作天內與本會完成合約簽訂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備取遞補。
(五)本案聯絡人:
1.本會家禽組鴨產業承辦人洪躍聞先生,電話:(02)2301-5569分機2149。
2.本會家禽組鵝產業承辦人陳貞吟小姐,電話:(02)2301-5569分機2168。
七、驗收及經費核銷作業:
(一)第三階段通過評選者,施工驗收期限至本年12月15日止,逾期不予補助。
(二)經費核銷申請須檢附以下文件,並郵寄至本會:
1.現場驗收申請書。
2.發票正本,發票抬頭須為申請人,並與存摺戶名一致。
3.申請人存摺影本。
4.補助項目(死廢禽處理設備)彩色照片至少4張。
(三)設置完成後,應於相關設施明顯處以油漆噴印或裝定標示牌作為標示,樣式請參考範本。
(四)經本會審核資料無誤,並由審查委員會現場驗收完成通過後,始撥付補助款。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購置之設備於行政院主計處編印「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否則應依設備折舊及補助比例退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補助業者應自行負責營運盈虧,不得要求政府或本會另予其他補助。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之禽舍相關設施、設備等必須為新品,否則不予補助。
(三)接受補助業者應配合農政主管機關及本會查核設備利用情形。
(四)接受補助業者倘未能配合上述(一)至(三)項者及履行合約者,應退回所有補助款項,未來不得再申請本會相關補助。
九、本程序經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