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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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業者教育訓練班(基礎-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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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報名方式適用於2人(含)以上集體報名,可統一繳款。
※團體報名之經辦人須先註冊登入會員。
 
課程名稱: 107年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業者教育訓練班(基礎-高雄) 
類型: HACCP業者教育訓練 
上課期間: 2018-03-07~2018-03-09 ; 2018-03-15~2018-03-16 
報名期間: 2017-12-11~2018-03-01 
上課地點: 高雄 
時數: 32 
名額: 50 
網路報名開放名額: 50 
資格: 食品工廠從業人員、HACCP管制小組成員及對HACCP相關知識有興趣者 
是否收費: 收費 
課程內容:

一、主 旨:


本會為協助食品業者建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培訓工廠衛生管理人員及提升自主衛生管理能力,特辦理本訓練班。


二、說明:


(一)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訂定之。


(二)依上述規定:食品業者應設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


1.成員至少3人,包括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品保、生產、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


2.管制小組成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相關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並領有合格證明書。


3.管制小組中至少一人為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之專門職業人員。


(三)此外依據衛福部公告之「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及「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或專門職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1.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60小時以上。


2.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8小時。


(四)依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管制小組成員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本系統有關之課程,每三年累計至少十二小時。


三、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本會為經衛福部衛署食字第0970033442號函認可為HACCP訓練機構)


四、報名方式及相關資訊


報名資訊:


1.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aif.org.tw/main.aspx→教育訓練中心→訓練班一覽表報名。


2.實際開課與否將於開課前日以email通知學員上課及進行繳款作業,請於指定日期前完成繳費,並以email或傳真回傳「繳款通知單」。如未收到通知者,請主動與本會聯繫。


※費用請務必待收到開課通知再做繳費。


3.未滿30人不開班,各班報名人數餘額請留意本會網站訊息。


上課守則:


1.研習中途,缺曠課超過規定者,不發給研習證書,不退還任何費用。


2.依衛福部100年6月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87號函文規定,學員請假時數不得超過總時數之十分之一。


3.本課程由地方衛生局進行督課,請學員於開課期間,確實簽到、簽退。


4.每日2次簽到、簽退,若未於時間內簽名,不予補簽,敬請配合。


5.非本人簽名者,視為缺席。


6.為響應環保,開課期間建議學員自行攜帶水杯。


7.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天),相關開課資訊請依本會官網公告為據。


8.費用包含講師授課、書面講義及參考資料、考證費(筆試合格分數為70 分)、午餐費及茶點;交通費及住宿由學員自理。


退費說明:


1.因招生人數不足而未能開課者,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2.完成繳費報名後無法上課者:


(1)於開課日前第11日以前(含假日)提出退費申請者(完成書面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0。


(2)於開課日前第10日至第1日(含假日)提出退費申請者(完成書面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80。


(3)學員於開課當日或開課後申請退費,本會將不予受理。


3.課程延期:學員因故需辦理課程延期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並以一次為限。


(1)須於開課日前第五天以前(含假日)提出課程延期申請(完成書面申請者),逾期恕不受理。


(2)課程延期僅限保留至本年度其他班次或由同公司其他代理人替補。


(3)欲轉入之班別如已額滿時則歉難受理。


(4)轉入之課程費用如較原報名課程費用低者,不退已繳差額;轉入之課程費用較原報名課程費用高者,須補足差額。


(5)辦理延期者不得要求退費。


※相關申請表單請參閱本會網站https://www.naif.org.tw/main.aspx→教育訓練中心→最新消息


五、聯絡方式:(02)2301-5569,分機:2129, 2222李小姐;傳真:(02)2303-9859


六、交通方式請參考http://www.gardenvilla.com.tw/scenic.php?d_id=40

 
報名注意事項: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細的閱讀本同意書之各項內容。

1.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聯繫、辦理訓練及開立訓練證明等相關業務之需求,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本所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 您所提供以下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或居住地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皆受本所保全維護,並僅限於公務使用。

3. 您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所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

當您開始報名,即視為您已詳閱並了解本同意書的內容,且同意遵守所有事項,謝謝。

 
個資同意文: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本同意書說明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將如何處理本表單所蒐集到的個人資料。當 您勾選「我同意」並簽署本同意書時,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 改變更規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 基本資料之蒐集、更新及保管

() 本會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在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之規範下,依據本會【隱 私權政策聲明】,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請於申請時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

() 本會因執行業務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職稱、聯絡方式等如各表單上所列。

()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會申請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 若您提供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您將損失相關權益。

() 您可依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5.請求 刪除。

但因本會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本會得拒絕之,若您欲執行上述權利時,請與本會聯繫,電 話:02-2301-5569

二、 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 本會為於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就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間、畜產會因執行 業務必須之保存期間,在本國及外國,與畜產會有業務往來之國內外機構、與畜產會往來 之國內外合作單位,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利用本人個人資料。

() 當您的個人資料使用方式與當初本會蒐集的目的不同時,我們會在使用前先徵求您的書面 同意,您可以拒絕向本會提供個人資料,但您可能因此喪失您的權益。

三、 基本資料之保密

您的個人資料受到本會【隱私權政策聲明】之保護及規範。本會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本會 將於查明後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四、 同意書之效力

() 當您勾選「我同意」並簽署本同意書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 您如違反本會相關規定時,本會得隨時終止對您所提供之所有權益或服務。

() 本會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規範之權利,本會將於修改規範時,於本會網頁()公告修改之 事實,不另作個別通知。如果您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勿繼續接受本服務。否則將視為您已 同意並接受本同意書該等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 您自本同意書取得的任何建議或資訊,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形式,除非本同意書條款有明確規 定,均不構成本同意條款以外之任何保證。

五、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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