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收取本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費用來源如下: |
| (一) |
由全國養豬農友於送豬經各地肉品市場交易或直接賣給冷凍加工廠、屠宰場屠宰時,每頭收取服務費十元,依法委託前述單位自豬隻交易款中提撥。 |
| (二) |
政府機關捐助或補助。 |
| (三) |
其他機關團體、公司或個人之捐助。 |
| (四) |
孳息及操作收入。 |
| (五) |
其他收入。 |
| 三、 |
本費用之用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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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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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毛豬產銷平衡,穩定毛豬交易價格,促進養豬產業之平穩發展。 |
| (二) |
辦理養豬生產資材失衡緊急處理、穩定資材供應。 |
| (三) |
輔導產銷團體健全組織、執行年度產銷計畫。 |
| (四) |
辦理有關毛豬產銷調節相關資訊之收集、分析及預警。 |
| (五) |
提撥代收本費用之單位手續費用。 |
| (六) |
其他養豬產銷相關配合措施。 |
| 四、 |
本費用設「養豬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制定業務方針、核定預算決算及其他重決策。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委員自下列單位指派代表擔任之: |
|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人。 |
| (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一人。 |
| (三) |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三人。 |
| (四) |
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含單位社)二人。 |
| (五) |
台灣省農會(含縣市農會)二人。 |
| (六) |
台糖公司一人。 |
| (七) |
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一人。 |
| (八) |
學者專家或業務相關人士二至四人。 |
| (九) |
本會一人。 |
置常務委員五人由委員代表中推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台灣省農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及本會各一人組成。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養豬業者委員擔任。 |
| 五、 |
本委員會置監察人五人,以監查本委員會所決議工作之執行,審核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等其他應監查事項。由下列單位遴聘代表擔任,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
|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
| (二) |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一人。 |
| (三) |
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一人。 |
| (四) |
台灣省農會一人。 |
| (五) |
學者專家一人。 |
| 六、 |
委員及監察人任期二年,於職務遷調時,自動失去資格,由本會洽商其原派單位另派適當人選遞補。 |
| 七、 |
委員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因公出差時得支領差旅費。 |
| 八、 |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監察會議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並將會議決議提送本委員會議報告。 |
| 九、 |
本費用應專款存儲,每年編列收支預算,年度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
| 十、 |
本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均應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 十一、 |
本費用之經常性年度計畫應於會計年度前二個月擬具計畫書及預算,提請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計畫及預算之變更亦同。 |
| 十二、 |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由監察人審核之上年度經費、收支概況及執行情形向本委員會報告,並提本會董事會備查。 |
| 十三、 |
本要點經本會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