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公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養豬產業服務費用服務內容、收取方法、及實施日期。 |
| 依據: |
畜牧法第二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 |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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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以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農牧字第○九一○一三三六九一號函,同意本會辦理養豬產業服務法定業務,其收取服務費用之收費標準為每頭豬新台幣十元。 |
| 二、 |
服務費用用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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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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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毛豬產銷平衡,穩定毛豬交易價格,促進養豬產業之平穩發展。 |
| (二) |
辦理養豬生產資材失衡緊急處理、穩定資材供應。 |
| (三) |
輔導產銷團體健全組織、執行年度產銷計畫。 |
| (四) |
辦理有關毛豬產銷調節相關資訊之收集、分析及預警。 |
| (五) |
提撥代收本費用之單位手續費用。 |
| (六) |
其他養豬產銷相關配合措施。 |
| 三、 |
收取方法:依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養豬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規定「服務費用將由全國養豬農友於送豬經各地肉品市場交易或直接賣給冷凍加工廠、屠宰場屠宰時,依法委託前述單位每頭收取服務費十元,自養豬農民之豬隻交易款中提撥」。 |
| 四、 |
實施日期:依據「養豬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九十一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養豬產業服務費用訂於九十二年元月一日開始收取。 |
| 五、 |
違反本公告之處罰:依畜牧法第三十六條第七款規定,未繳交費用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