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養豬場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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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養豬場認證作業程序

 

一、申請資格
符合「優良豬飼養管理規範」(附件一)之養豬場。

二、申請期間與方式
由中央畜產會函知各縣市政府起一個月內,由產業團體彙集或個別養豬場向轄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優良養豬場認證作業流程
(一)申請認證: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三份,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有使用廚餘養豬之豬場暫不得申請。
1.養豬場基本資料表(附件二)
2.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
3.養豬場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4.生產管理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豬場概況、飼養管理流程、飼料來源、衛生防疫措施及免疫計畫、病死豬及淘汰豬與廢污之處理、肉豬銷售管道等)。
5.專任(特約)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資料審查
1.縣市政府應自截止申請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資料審查作業,書面資料不符且未能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補評者,抽存乙份後予以退件,退件戶於本年度不再接受申請,並將審查結果函知申請人。
2.書面資料審查結束後,縣市政府應依審查結果分別造冊(通過或未通過),審查通過者連同申辦資料二份,函送中央畜產會複審,另一份由各縣市政府存查。
3.中央畜產會複審後,立即安排現場評核作業。

(三)現場評核
1.現場評核依現場評核要點,由中央畜產會邀集現場評核委員組成評核小組執行之。
2.現場評核小組應自書面資料送達起四十日內,完成現場評核作業,並將「優良養豬場認證現場評核表」(附件三)送交中央畜產會,再由中央畜產會寄送「優良養豬場認證現場評核表」乙份予轄區縣市政府存查。
3.評核前作業:
(1)由執行單位召集各區評核小組委員召開評核前會議,統一評核標準,並協商評核時所應準備及注意事項。

(2)依專長別訂定評核作業分工,分派各小組委員填具「優良養豬場認證現場評核表」項目。
(3)評核小組至現場評核前,應檢視書面資料,並將「優良養豬場認證現場評核表」附於申請表。
4.評核步驟:
(1)資料評核:申請人應出示申辦資料正本,供評核小組核對所載事項。
(2)實地評核:評核小組進入評核之養豬場時,應依照其防疫規定,並更換由豬場提供或自備之防疫衣物。
(3)現場評核:由申請人親自或派相關人員,引導評核小組進行說明。
(4)內部討論:評核小組召集人主持評核資料及現場評核結果之討論,並作成現場評核結果報告,填具「優良養豬場認證現場評核表」。
(5)評核總結:由召集人口頭報告評核結果,並與申請人逐項討論後,請申請人在「優良養豬場認證現場評核表」上簽名確認。
(6)現場評核有一項嚴重缺失者即屬未通過,本年度不再接受申請。
5.養豬場自現場評核通過後45天內,應以書面或電話提供肉豬上市日期及銷售地點至少二車次,予中央畜產會,進行終端產品採樣檢測工作。
6.養豬場應配合上項檢測工作,將上市肉豬送往配合本計畫執行之銷售地點(附件四)
7.養豬場未能配合致採樣人員無法至採樣點採集樣品者,執行單位得予以註銷申請。

(四)藥物殘留檢測
1.分為飼料藥物殘留檢測及血液藥物殘留檢測(附件五),其採樣點包括:
(1)該養豬場餵飼60公斤以上肉豬使用之飼料。
(2)養豬場內60公斤以上至上市前之豬隻血液。
(3)養豬場運送至銷售地點(或出售前)之豬隻血液。
2.飼料藥物殘留主要檢測項目為磺胺劑及受體素。
3.血液檢測項目包括抗生素、磺胺劑及受體素,抽測之豬隻包括:
(1)該養豬場60公斤以上至上市前之肉豬;由抽測人員逢機選擇3頭,每頭採集豬隻血液60㏄,養豬場應派員協助保定工作,血液採集過程中若發生豬隻死亡,概由養豬場自行負責。
(2)通過現場評核之養豬場,由採樣人員或委託並派員會同至銷售地點採集豬隻血液;每車次逢機選擇3頭,每頭採集豬隻血液60㏄,每場二車次,血液採集過程中若發生豬隻死亡,除銷售地點另有規定外,概由養豬場自行負責。
4.樣品採集得於現場評核同時,或排定行程並於三日前書面或電話通知養豬場,養豬場應配合採樣工作。
5.採樣人員應將樣品儘速送交檢驗單位,檢測項目及數量視實際狀況而定。
6.檢驗單位於收到樣品後,應於二十日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將結果送交主辦單位。

(五)認證核定
中央畜產會將通過現場評核及藥物殘留檢驗結果彙整後,函請「認證核定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進行核定工作。

(六)認證通過標準
1.現場評核結果達八十分(含)以上,且通過藥物檢測者始為合格。
2.評核結果未達八十分或有一項嚴重缺失者,當年度不接受重新評核的申請。

四、簽約與授證:
申請人通過「優良養豬場認證」後,由主辦單位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並辦理簽約及授證。

五、收費標準:
為提高養豬場申請認證意願並減輕業者負擔,暫不收取費用。

六、後續監測
(一)後續監測項目包括重新評核、藥物殘留查核及不定期追蹤評核等。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通過認證之養豬場每二年重新評核一次,期間並得視狀況每年進行一至二次不定期追蹤評核;程序同現場評核,評核不合格者,逕取消其認證資格。
(三)通過認證之養豬場,認證主辦單位將不定期依照「藥物殘留檢測」之規定採集血液樣品,執行藥物殘留查核工作;經檢出受體素或檢出其他藥物殘留二次不合格者,認證主辦單位得逕自取消其認證資格,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已獲認證之養豬場,其負責人及專業人員若有變動時,應通知認證主辦單位;必要時,認證主辦單位得安排重新評核或不定期查訪。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認證單位如有變更時,經認證通過之養豬場,應遵照後續主辦單位之規定,並保有通過認證資格,不因此影響養豬場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