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功能與任務
 


服務、輔導、效率、靈活

依畜牧法第27條之規定,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

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二 、 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
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
四、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協調個別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定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
五、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畜牧政策。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畜牧產銷建議事項。

依據上開畜牧法所賦予的任務,中央畜產會成立以來積極發揮以下功能 :


非營利、服務產業

  中央畜產會是唯一經立法通過的農業財團法人,其部分經費由政府資助,為介於政府和產業團體之間的橋樑。不但服務產業,相對地也提高了政府施政的成效。

改善畜牧產銷體系

  中央畜產會以有效執行產銷制度,積極主動調節畜禽產銷列為首要工作,商定供銷數量,穩定價格,縮短運銷通路,健全販售體系,兼顧產銷雙方之公平交易,促使產業結構逐步現代化,邁向統合經營與策略聯盟經營模式。

發布即時正確資訊

  中央畜產會蒐集國內外產銷資訊,並建立資訊研判制度及適時發布預警,對於穩定畜禽供需與落實計畫生產觀念,有實質助益。

整合產業組織,提升自主功能

  藉產業的力量,利用現有的資源,整合並輔導產業團體,增強其自主力量,廣納業界心聲並協助其執行政府所訂定之畜牧政策。同時,中央畜產會結合農企業統合經營體系之資源與力量,可提升畜禽產品加工層次與行銷通路。

發揮以業養業精神

  中央畜產會為擴大各項服務效能,並凝聚產業共存共享的共識,已公告收取服務費用的辦法,並開始收費,期落實「取之於業界,用之於業界」的精神。

建立品牌驗證的公信力與管理機制

  CAS優良肉品與蛋品、國產優良黑毛豬肉、雪花豬肉、產銷履歷畜禽產品等各項驗證工作有助於增進消費者信心與購買意願。

為產品品質與安全把關

  中央畜產會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及各項農、畜、禽、水產品之檢驗工作,可確保國產品衛生安全,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產銷雙方互利雙贏的局面